民法典中離婚證登記員未簽字有效嗎

導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那么民法典中離婚證登記員未簽字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效的,只要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夫妻關系就解除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是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