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應以各自分擔為原則

導讀:
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雖然略有涉及但比較籠統,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雖然略有涉及但比較籠統,3夫妻分居期間因其他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雙方共同來負擔,對于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分擔問題筆者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從追求正義和公平的法律價值出發應堅持以分居期間夫妻各自債務各自分擔為原則以法定義務和夫妻約定為例外的處理方法。
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雖然略有涉及但比較籠統。如果對此情形一概判決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和妻共同負擔不利于防止離婚訴訟當事人一方為減輕或轉嫁自己的債務負擔而虛構偽造共同債務而且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但是如果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如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等所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3夫妻分居期間因其他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雙方共同來負擔。關于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應以各自分擔為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雖然略有涉及但比較籠統。如果對此情形一概判決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和妻共同負擔不利于防止離婚訴訟當事人一方為減輕或轉嫁自己的債務負擔而虛構偽造共同債務而且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對于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分擔問題筆者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從追求正義和公平的法律價值出發應堅持以分居期間夫妻各自債務各自分擔為原則以法定義務和夫妻約定為例外的處理方法。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除有明確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這里的“婚姻關系”應作狹義的理解即包括性生活和家庭共同生活在內的完整的婚姻關系。我們認為做這樣的理解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的。我國婚姻法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目的是為了對內和睦夫妻感情對外存在家事代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夫妻分居期間已免除了夫妻性生活和家庭共同生活的義務?分居表明夫妻之間的感情在疏遠和惡化對各自財產的處理也由各方獨立行使一般不存在雙方為了家庭的生存和發展而進行平等協商的情況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處于分離狀態。也可以說分居使強制約束財產或債務為夫妻共有的必要性喪失。同時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強調離婚時夫妻應對“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共同償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條規定強調夫妻對共同財產包括共同債務應當平等處理而夫妻能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平等協商共同處理的前提在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如果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1.法定的共同之債。在實際生活中因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應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1夫妻互相扶養所生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分居期間雖然終止了夫妻間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義務?但是夫妻婚姻關系依然存在。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間如果一方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又有扶養能力的應對生活困難方負扶養義務。有困難一方因此而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負清償責任。但需要扶養方應負舉證責任。2父或母撫養子女所生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并且父母子女關系既不能因父母離異而終止更不能因父母的分居而改變。因此在分居期間撫養子女的一方因子女的撫養?如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等所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3夫妻分居期間因其他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雙方共同來負擔。
2.約定的共同之債。分居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可以約定分居期間的債務歸屬由雙方共同分擔或部分由雙方共同負擔。
石小榮鄭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