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分居期間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的解決

導讀:
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王輝于2005年底訴至法院,請求與張萍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訴訟中,張萍雖然同意與王輝離婚,但稱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發店因兩個姑娘在店內賣淫被公安機關罰款16000元,該罰款是夫妻共同債務,王輝應承擔一半。王輝對張萍所稱的16000元罰款不予認可,認為張萍所稱債務是張萍的單方債務,自己不應分擔。經營性債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那么關于分居期間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的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王輝于2005年底訴至法院,請求與張萍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訴訟中,張萍雖然同意與王輝離婚,但稱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發店因兩個姑娘在店內賣淫被公安機關罰款16000元,該罰款是夫妻共同債務,王輝應承擔一半。王輝對張萍所稱的16000元罰款不予認可,認為張萍所稱債務是張萍的單方債務,自己不應分擔。經營性債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關于關于分居期間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的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這里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么,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夫妻分居期間個人債務獨自承擔
■案例:
王輝和張萍于1997年登記結婚,于2004年投資開辦了一家美容美發店,由張萍經營。二人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2005年夏,張萍離開家與王輝分居生活。
王輝于2005年底訴至法院,請求與張萍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訴訟中,張萍雖然同意與王輝離婚,但稱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發店因兩個姑娘在店內賣淫被公安機關罰款16000元,該罰款是夫妻共同債務,王輝應承擔一半。王輝對張萍所稱的16000元罰款不予認可,認為張萍所稱債務是張萍的單方債務,自己不應分擔。
■律師評析:
一、夫妻一方因違法經營所負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經營性債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這一規定為正確認定經營性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在審判實踐中,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者,在離婚訴訟中,對其在經營期間的財產、債務等情況很難查清。因此,必須在現有法律規定下,正確認定夫妻經營性共同債務的性質及范圍,同時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一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均應按《意見》第四十三條精神,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二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三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二、美容美發店的16000元罰款為何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是張萍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的規定,本案應由張萍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實,而張萍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二是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債務來認定。實踐中,夫妻分居期間,隨著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遭到的破壞程度也愈加嚴重,與之相適應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也逐漸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債務來認定。
三是本案中的16000元罰款系張萍一人非法經營造成,王輝未參與共同經營。由本案事實情況可知,雖然美容美發店是王輝和張萍婚后的共同財產,但該店一直是由張萍一人經營。而16000元罰款是在離婚訴訟期間張萍的辯稱主張,且該罰款即使客觀存在,也是張萍一人非法經營造成,王輝事先并不知道,又未參與共同經營。所以,16000元罰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