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幾個誤區

導讀:
第一次起訴時證據準備充分還有一個好處是給對方很大壓力敦促對方放棄幻想轉而從財產角度務實替自己考慮換言之在證據面前對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問題上糾纏而是轉移注意力從財產角度替自己爭取這樣一來思想防線一旦瓦解接下來的法官主持調解就很容易使離婚出現轉機,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但我們發現不慎重對待第二次訴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仍有可能發生這是因為1雙方在6個月的“和好期”內因為孩子和財產多數夫妻還是會有所接觸此時對方如果有心會通過錄音或錄像甚至證人證言的方式進行“取證”以證明雙方在第一次判決之后“夫妻有所接觸關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對于這樣的證據如何結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證據進行駁斥就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成功率當然很大因為“二次訴訟”本身就是一個關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其次我國現行的審判實踐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在我們律師實際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總結出司法機關在分割財產時候并不必然的將財產分割與婚外情過錯相聯系。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雖然是陷入了誤區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證據并不是一點用也沒有。關于離婚案件的幾個誤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的幾個誤區
一有些當事人認為反正第一次離不掉所以自己倒騰個訴狀就交到法院不委托律師基本上也不提交證據對第一次離不掉也抱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只等符合期限時再行訴訟。
根據相關的統計第一次起訴離婚并能通過判決和調解實現離婚目的的占離婚案的一半比重。這是因為在有些案件中相關的證據是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這些證據在形式和內容合法性上沒有問題就能獲得法官的認可。第一次起訴時證據準備充分還有一個好處是給對方很大壓力敦促對方放棄幻想轉而從財產角度務實替自己考慮換言之在證據面前對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問題上糾纏而是轉移注意力從財產角度替自己爭取這樣一來思想防線一旦瓦解接下來的法官主持調解就很容易使離婚出現轉機。
二第二次起訴我一定能離成!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成功率當然很大因為“二次訴訟”本身就是一個關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但我們發現不慎重對待第二次訴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仍有可能發生這是因為
1雙方在6個月的“和好期”內因為孩子和財產多數夫妻還是會有所接觸此時對方如果有心會通過錄音或錄像甚至證人證言的方式進行“取證”以證明雙方在第一次判決之后“夫妻有所接觸關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對于這樣的證據如何結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證據進行駁斥就顯得尤為重要。
2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第5項關于“滿2年”的分居狀況如何認定實踐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并不是說一旦分居滿2年甚至是因為感情不和滿2年法官就一概判決離婚只能說法官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如此處理總之第二次起訴離婚隨意不得。
三對方只起訴離婚不要求分割財產我可以同意。
現在有一種“時髦”的做法那就是起訴方在律師的授意下可能只就“解除夫妻關系”提出訴訟對于夫妻有哪些共同財產往往只字不提在夫妻財產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尤為常見。
其實這是訴訟的一種策略但應訴方往往頻頻“中招”。
策略既然雙方在婚姻中都活的痛苦不如先離婚再說。反正財產又沒有分割還是共有關系你的那份早晚少不了。
目的盡可能快地實現其離婚意圖該方如果掌握家庭財產離婚后會立即轉移比如其名下夫妻共同房產的處置不掌握財產的在會離婚后立即對財產“先凍結”并立即訴訟。
反制不掌握財產的被告要求財產和婚姻關系一并處理是應訴時的最佳策略。
四不惜代價進行“婚外情”取證。
無過錯方往往不惜代價尋找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讓你被輿論摒棄或者讓我對周遭人際有個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財產分割的目的只要鎖定對方的婚外情法官就會在財產分割上向我傾斜讓包二奶者付出慘重的代價!
出于這兩種強烈渴望我們接觸的不少當事人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甚至聘請私家偵探但律師直言上述的第二種取證動機有點懸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們把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其次我國現行的審判實踐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在我們律師實際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總結出司法機關在分割財產時候并不必然的將財產分割與婚外情過錯相聯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只能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雖然是陷入了誤區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證據并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則法院不但可據此判決離婚并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
五只要我堅持離婚很快就能夠解決離婚問題
很多人認為離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也應該很快就會解決。這是由于對我國現行離婚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對于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根據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系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4即使提出訴訟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所以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不是說很快就可以解決的。
六結婚超過八年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首先要聲明一點我們現行的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進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新的婚姻法相抵觸的部分也隨之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財產經過“8年”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為“催生”了“傍大款”的這種帶有功利色彩的婚姻現象所以早就被掃進了歷史的“垃圾堆”。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里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
因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再因結婚年限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這個原則只要能證明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后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系存期期間的財產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現行的婚姻法律法規也體現了彈性的一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雙方可以在婚姻里頭“約定”一方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需要的“年限”。這樣一來法定的婚姻財產制度就轉化為約定的婚姻財產制度。
七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別想反悔。
首先要明確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時間。離婚協議書本質上是一份“人身加財產”的合同但它與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區別其他合同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簽字時即生效但離婚協議書卻是經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后才始生效。
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雙方雖然簽字確認甚至聲明“該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也是不生效的。
此后再訴至法院一般來說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聲明“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雙方均遵守該協議”法官在判決時會根據該協議書的內容并將其反映在判決書上但絕大多數夫婦沒有這種約定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無此內容則該協議書對法官根本無約束力法官會僅根據相關證據處理可能判離也可能不判離一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承認了婚外情等過錯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數額的法官一般作為證據使用。
八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么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于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么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托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于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復印。
九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十我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
作為母親對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
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長。
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征求孩子個人意見。
所以法官會綜合各種情形做出判決的。
十一對方起訴離婚只要我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法院對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據離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態度不是被告自己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判決離婚。
1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經提過這里不再重復。
2在當事人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話而答辯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3但是反過來如果當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那么就算當事人不愿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
4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間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間的相互關系想辦法與對方進行溝通心平氣和地磨合而不是說放任對方到法院去起訴只是堅持自己的答辯意見。
以上是離婚糾紛法律問題的十一大誤區。這些誤區都是律師在長期辦理婚姻案件中通過當事人的案件摸索總結出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