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常見的誤區有哪些

導讀:
一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根據我國婚姻法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年并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有的人以為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于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在財產分割上首先堅持夫妻平等的原則即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那么離婚訴訟中常見的誤區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根據我國婚姻法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年并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有的人以為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于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在財產分割上首先堅持夫妻平等的原則即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關于離婚訴訟中常見的誤區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根據我國婚姻法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等因為生活需要導致的分居。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后來又分開的那么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夫妻分居兩年并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有的人以為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二對方起訴離婚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很多人認為離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也應該很快就會解決這是由于對我國現行離婚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于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情形
3)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系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三如果自己有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請私家偵探。
當事人基于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查明真相在親戚朋友中討個說法離婚也得離個明明白白另一個目的則是寄希望于抓住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以獲得離婚時候多分財產讓對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第一個目的是道德的范疇在此不作評述。但第二個目的恐怕婚姻法會讓你失望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因果關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
四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吃虧或者先提出離婚的應當賠償另一方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先提出離婚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先提出離婚與在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并沒有任何關系因為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或者判決子女撫養歸屬時從來不會考慮是誰先提起離婚訴訟的。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財產分割上首先堅持夫妻平等的原則即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則的基礎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有過錯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適當少分。
2分割財產時不但要注意財產價值有時還應考慮使用效益以及照顧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對于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另外對于哺乳期(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親生活小孩已滿十周歲以小孩意愿為準。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費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
對于離婚訴訟中的賠償問題與誰先提出離婚訴訟也不存在任何關系在離婚訴訟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即離婚訴訟中的損害賠償只是與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有關與誰先提起離婚訴訟沒有關系并且也只是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
五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不少夫妻在鬧矛盾時候總是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對離婚就不能反悔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實不然
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
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產分割對于子女撫養進行反悔。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3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現有財產狀況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
4對于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產。
六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么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于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么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托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受到很大局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于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復印。
七房子是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八自己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作為母親對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
但是并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
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長。
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
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
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
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
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征求孩子個人意見。所以法官會綜合各種情形做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