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常見的策略誤區

導讀:
事實恰恰相反,一般國內的離婚案件,審理期限少至3個月,長至于6個月,這還是一審的期限。涉外民事案件則沒有審理期限的限制,涉外離婚案件長達一年半才審結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經多次判決離婚而再次起訴,應當準予離婚。這是實踐中判離最多的事實依據。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都會考慮判離。那么離婚訴訟中常見的策略誤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恰恰相反,一般國內的離婚案件,審理期限少至3個月,長至于6個月,這還是一審的期限。涉外民事案件則沒有審理期限的限制,涉外離婚案件長達一年半才審結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經多次判決離婚而再次起訴,應當準予離婚。這是實踐中判離最多的事實依據。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都會考慮判離。關于離婚訴訟中常見的策略誤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我可以立刻把婚離掉
離婚問題久商不下,便想到法院訴訟解決,說明人們的法律意識在提高。但部分人會認為,只要到了法院,離婚問題就很快解決。事實恰恰相反,一般國內的離婚案件,審理期限少至3個月,長至于6個月,這還是一審的期限。若有二審,超過一年是也是平常的事。涉外民事案件(當然包括離婚)則沒有審理期限的限制,涉外離婚案件長達一年半才審結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當聽說案子要幾個月甚至一年半載才能辦結,有些人產生畏懼心理,說回去與對方協商協商。協商是最好的方式,但老協商不下,對方又有意而拖著不放,不起訴,結果是:你最后還是必須回到訴訟的程序來——這個看似漫長的程序,實則是最短的最快的程序。
二、我打死也不肯離,誰拿我也沒辦法
部分人抱著“打死也不離”的想法,口頭甚至行動威脅,若離婚就跳樓自殺。這種一哭二鬧三上吊的做法,確實可以極大影響了審理案件的法官的心理。考慮到有礙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法院一般也會判決不離。
似乎,達到了目的。但一部婚姻法,就是把雙刃劍,在保障結婚自由的同時,也保障了離婚的自由。哭腦尋短見的方式姑且不論是否干涉了離婚自由,殊不知,每一次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就是一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最有利證據。當一方拿著四五份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再次到法院起訴的時候,你想下,法院還會不考慮他的離婚權利嗎?
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在我國實行的是“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的標準,如何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有相關司法解釋給予明確列舉,但現實生活太紛雜,不可能一一列舉。,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經多次判決離婚而再次起訴,應當準予離婚。也許司法解釋可以加上這條。這是實踐中判離最多的事實依據。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都會考慮判離。
沒有離不掉的婚。既然感情已如昨日黃花,那就及時迅速處理掉。
三、我要跟蹤拍照,最好抓奸在床
首先得問自己:有能力去跟蹤拍照嗎?有能力抓奸在床嗎?這些活可不是律師干的,得請社會上某些“福而摩斯”去執行,單是金錢這一塊都足夠讓人受不起。而這類人物這類機構在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是沒有存在依據的,只能以“商務公司”、“咨詢公司”名義打個插邊球而存在。對于其素質更是沒法衡量,搞不好見錢眼開跑到對方那里去或以此作為索取財物的要挾,到時悔得腸子都青了也來不及。
其次,要考慮證據合法性問題。若弄到了證據,得看證據的采集地點。如果“床”是自家里的床,即是在自己家中“捉奸”,那判決其有過錯、要其賠償的是沒有問題的,比如某人知道對方與第三者常在家里鬼混,假借出去,然后迅速折返回家里來,此時取得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如“床”是在她人家中或賓館酒店中,則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弄不好又添多個官司。
再次,要考慮證據的內容。在街上拍到兩人親密如接吻、摟抱的照片算不算有過錯?應不應賠償?先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所謂過錯,只是限“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幾種情況,不能作擴大解釋。
接吻、摟抱的照片及時有上百張,也不等于婚姻法上的“重婚、同居”,那只能說道德有問題,但尚未觸及法律層面,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強忍憤怒,你最應該做的就是:收集好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分多點財產回來,那才是現實的做法——因為這是你應得的部分,理應努力爭取多點。
四、我消失兩年,兩人就自動離婚了
這是咨詢中很常見的問題。社會對此誤傳很廣,以為雙方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實是對大陸婚姻法律的理解不深所致。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從文字邏輯上分析,可知道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離婚:一是感情不合;二是分居滿兩年。而且這兩個條件有關聯性,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結果,互為因果關系。
如何證明分居滿兩年就令人頭疼,當然,不是沒有辦法,具體個案可以咨詢律師。對法律理解不準確,只會浪費大好光陰,分居都好幾年了,法院居然判不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