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如何離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關于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如何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