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蹤的離婚程序

導讀:
因此,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想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配偶失蹤,法院宣告失蹤后,向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準許雙方離婚。
一、夫妻一方失蹤的離婚程序
1、夫妻一方失蹤的,離婚的程序如下:
(1)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請宣告配偶失蹤;
(2)法院宣告配偶失蹤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起訴書、宣告失蹤裁定書等材料;
(3)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理,一般會準許離婚,作出離婚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申請宣告失蹤的程序
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申請不合法或者不具備宣告失蹤條件的,應當以裁定駁回申請。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并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只是其主觀認為并經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初步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無音訊。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必須經過法定的調查和審理程序才能確定。通過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是確定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在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出現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則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想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配偶失蹤,法院宣告失蹤后,向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準許雙方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