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處理

導讀:
夫妻一方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處理舒某與李某敏離婚案關鍵詞撫養費感情破裂撫育義務案由離婚糾紛審判法院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案號振民一初字第229號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判決日期1999年9月6日原告舒某被告李某敏權威收錄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裁判規則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準予離婚另一方應適當給予經濟幫助及撫養費,夫妻一方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處理舒某與李某敏離婚案關鍵詞撫養費感情破裂撫育義務案由離婚糾紛審判法院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案號(1999)振民一初字第229號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判決日期1999年9月6日原告舒某被告李某敏權威收錄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裁判規則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準予離婚另一方應適當給予經濟幫助及撫養費。
夫妻一方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處理舒某與李某敏離婚案關鍵詞撫養費感情破裂撫育義務案由離婚糾紛審判法院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案號振民一初字第229號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判決日期1999年9月6日原告舒某被告李某敏權威收錄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裁判規則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準予離婚另一方應適當給予經濟幫助及撫養費。后原告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高位截肢右腿傷殘屬二級傷殘。分居3年期間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獨立生活困難且無其他經濟來源。原被告夫妻關系已無法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應準予離婚。關于夫妻一方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處理
舒某與李某敏離婚案
關鍵詞撫養費感情破裂撫育義務
案由離婚糾紛
審判法院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
案號(1999)振民一初字第229號
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
判決日期1999年9月6日
原告舒某
被告李某敏
權威收錄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裁判規則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準予離婚另一方應適當給予經濟幫助及撫養費。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后原告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高位截肢右腿傷殘屬二級傷殘。車禍第9日被告借故去了上海已達3年時間。分居3年期間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獨立生活困難且無其他經濟來源。
爭議要點
原被告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被告是否應給予原告適當的經濟幫助及支付婚生子撫養費。
裁判理由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后被告一去不回未盡到丈夫的義務關心體貼原告為原告排憂解難更未盡到父親的義務對未滿周歲的孩子未予照顧和撫養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并嚴重傷害了雙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關系已無法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應準予離婚。因女兒出生后一直隨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一直未盡撫育義務故女孩由原告撫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被告應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獨立生活困難,且無其他經濟來源故依照法律規定被告應給予原告適當的經濟幫助。
適用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二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