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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

許瑞林律師2022.01.14205人閱讀
導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離婚案件無外乎三點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下詳細講解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判案的標準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關于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無外乎三點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下詳細講解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判案的標準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三)有關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

1有關軍婚的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2不予受理的情況

(1)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和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及撫養費的給付問題

(一)撫養費的歸屬問題

1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商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二)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離婚后子女撫養費問題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6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離婚時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四)離婚后對子女的探視權問題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三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于離婚后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關于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憑關系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六)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1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2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5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離婚時經濟賠償問題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生活困難

(1)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離婚后沒有住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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