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是否會判離婚

導讀:
沒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是否會判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是否會判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被告張先生辯稱吳女士說的都是假話坐月子期間他十分照顧吳女士沒有辱罵和毆打吳女士他們之間沒有什么矛盾感情沒有破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沒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是否會判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2014年7月吳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未破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然是經人介紹認識但婚后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原告聲稱被告對她進行辱罵和毆打但沒有拿出任何證據。關于沒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是否會判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是否會判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案情簡介
原告吳女士與被告張先生是2012年圣誕節經媒人介紹相識在2013年1月31日舉行儀式于2013年11月18日補辦。2014年7月吳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吳女士稱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且張先生處處要求她以張先生的母親為中心稍有不順就對她進行辱罵和毆打。她2014年2月14日生育女兒后坐月子期間被告不僅不照顧她還對她進行辱罵和毆打雙方關系日趨惡化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被告張先生辯稱吳女士說的都是假話坐月子期間他十分照顧吳女士沒有辱罵和毆打吳女士他們之間沒有什么矛盾感情沒有破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未破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然是經人介紹認識但婚后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姻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事情只要雙方能相互信任相互體諒婚姻生活自然能幸福美滿。
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原告聲稱被告對她進行辱罵和毆打但沒有拿出任何證據。據此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駁回了原告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吳女士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經法院調解吳女士和張先生雙方和好吳女士撤訴。
案件分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該咋認定?
本案爭議的問題主要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應當判決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數種情形。本案中原被告雖是經人介紹認識但婚后已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是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礎的。雙方之所以在婚后生活中產生矛盾主要還是因為婆媳之間在一些家庭瑣事上存在誤會而被告面對母親和妻子之間的誤會不能妥善處理也導致家庭矛盾的加劇。
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并不少見離婚并不是解決矛盾的好辦法。雙方在今后生活中應當相互諒解善待對方這樣夫妻感情才能進一步加深。被告作為丈夫應當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妥善處理妻子與母親的關系這樣家庭關系才能更融洽。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的感情確已破裂故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知識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案件更是剪不斷理還亂。如何在復雜的法律關系和人身關系中分清是非找出最符合法理的婚姻問題解決之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在訴訟時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承擔相應證明責任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那么相關證據該如何收集?
手機短信1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電子郵件2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qq聊天記錄3
網絡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如qq等但這種證據的收集難度更大。
錄音錄像4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不會采信。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傳真5
傳真件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相關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