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導讀:
離婚證據都包括什么起訴離婚時,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包括夫妻關系證明、共同財產證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等。關于"離婚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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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1、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短信、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短信內容。
在收集以上證據時,可去運營商處將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等內容打印出來,并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經過公證。
3、MSN、QQ聊天記錄
網絡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而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絡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信息(昵稱),而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借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信息,如IP地址、上網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可以將聊天者與當事人對應起來。
4、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