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不知情的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一方的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將作為評判認定該筆債務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重要依據。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關于分居后不知情的債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后不知情債務如何處理
1首先要明確債務的產生和分居是否達到兩年沒有具體關系。
不知情不能作為對抗債務人。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人清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證明對方將錢用于個人事物沒有用到家庭中來這個要強硬證據最好是人證。另外對方不正當債務例如賭博等可以不負責
2另外還必須得處理一下幾個問題
(1)夫妻雙方對各自對外的債務是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
夫妻雙方不管是在婚姻關系和睦期間還是冷戰訴訟期間任何一方的對外借款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對于此雙方是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以誰的名義借款就由借款人自己償還與她人無關。”諸如此類的約定女方(男方)完全以該協議來對抗男方(女方)作為不承擔該筆債務的有效證據。
(2)如有書面約定該約定是否已經明確告知第三人?
如有書面的債務約定是不是就意味著女方(男方)一定不承擔該筆債務呢?不盡然。首先關鍵要看男方(女方)在借款時是否已經明確告知債權人關于其夫妻之間的對債權債務分配協議的事情即是否將夫妻之間的內部協議已經告知第三人。如沒有告知那么第三人依然有權向女方(男方)主張債權。女方(男方)不能以夫妻雙方簽署的協議內容來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一方的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將作為評判認定該筆債務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重要依據。如男方(女方)不能舉證證明該筆債務是用于家庭的共同開支也就無法讓女方(男方)成為債務的承擔者。本案中女方(男方)也可以證明該借款合同形成于夫妻分居階段且該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比如家庭生活開支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
3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上文的介紹即使在分居之后一方不知情的債務原則上也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但有證據證明屬于個人債務或債權人知道屬于夫妻個人債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