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決分割財產需要考慮的因素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判決分割財產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第一是考慮物品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人民法院判決分割財產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第一是考慮物品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有明確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有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分割財產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第一是考慮物品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對于不宜分割的財產要作為一個整體來處理。第四是適當考慮財產的來源。如果夫妻在兩地分居在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人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應當以夫妻共有財產來清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人民法院判決分割財產需要考慮的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判決分割財產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是考慮物品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對于不宜分割的財產要作為一個整體來處理。如果分給一方所有應該在其他方面給予另一方適當補償如果一方實得物品價值高于對方應該在錢款上比對方少分沒有錢款可分的也可以作價補償給對方。
第二是考慮當事人的學習和工作需要。
第三是考慮生活的需要。
第四是適當考慮財產的來源。
如果夫妻在兩地分居在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差額部分由多分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給另一方或者是折價補償。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人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應當以夫妻共有財產來清償。
夫妻離婚時對于知識產權的分割情況有以下兩種
一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二是離婚時對知識產權還沒有取得經濟利益則該知識產權歸創作者所有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照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有明確規定。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所說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