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構成了離婚條件嗎

導讀: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導致了與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因為其同性戀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穩定性應當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準許原告曹某與被告傅某的離婚,訴訟期間原告曹某提出傅某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與被告傅某離婚并賠償原告曹某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訴訟期間原告曹某提出傅某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與被告傅某離婚并賠償原告曹某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
曹某氣憤異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為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訴訟期間原告曹某提出傅某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與被告傅某離婚并賠償原告曹某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最終曹某與傅某在法院審理中達成調解意見傅某同意與曹某離婚并且賠償曹某人民幣5萬元。法理評析此案的法律問題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此存在兩種爭議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并沒有違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關于同性戀構成了離婚條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曹某與丈夫傅某系同學2001年1月27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初曹某發現丈夫行為異常與同性朋友之間有種說不出來的親昵關系夫妻間關系因而緊張。為了維持夫妻感情消除疑慮傅某與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協商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有一方出現道德品質問題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為應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發現丈夫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的照片數張即責問傅某傅某明確告之自己確實與他人有同性戀關系。曹某氣憤異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為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訴訟期間原告曹某提出傅某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與被告傅某離婚并賠償原告曹某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證據面前承認與別的男子有同性戀關系但認為這種關系并不違反的規定也沒有嚴重傷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離婚請求更不同意賠償原告曹某損失費35萬元。
最終曹某與傅某在法院審理中達成調解意見傅某同意與曹某離婚并且賠償曹某人民幣5萬元。
法理評析
此案的法律問題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此存在兩種爭議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并沒有違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異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的原則不應當認為傅某的行為導致與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判決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導致了與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因為其同性戀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穩定性應當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準許原告曹某與被告傅某的離婚。
以上兩種意見就法律適用爭議頗大實踐中又無先例可循小編試就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探討。
一離婚的原則性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著三層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不是將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虛假現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測臆斷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剛剛產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雖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采用列舉法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但在實踐中原因非常復雜往往有可能是多種因素交錯在一起因而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首先應當弄清當事人離婚的真實原因在此基礎上確定夫妻感情有無達到確已破裂的標準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二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構成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
眾所周知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內容包括(1)婚姻應是一男一女的結合(2)已婚者不可再行結婚(3)禁止任何以外的兩性關系。
本文被告傅某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表面看來這種行為是發生在同性之間的似乎并不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實不然我國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雙方互相忠實包括性行為方面的忠實這是婚姻的單一性與排他性的必然要求。被告傅某雖然與原告曹某簽有夫妻忠誠協議但傅某并沒有約束自己的行為仍與他人保持同性戀關系事實上與原告曹某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傅某的思想主觀上已經有了第三者盡管這種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結果仍然是將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這就帶來了傅某與曹某無性愛的可能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最終導致雙方喪失共同生活的基礎引發夫妻關系解體的后果。
綜上所述小編認為本案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和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背叛了與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和關系因而對曹某與傅某離婚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確認曹某與傅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離婚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