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家出走妻子可不可以提出離婚要求

導讀:
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張秀與丈夫趙明離婚,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張秀與丈夫趙明離婚,2005年7月11日兩人曾達成協議約定如果離婚趙明的房產田塘所有權等歸張秀所有,2005年7月11日兩人曾達成協議約定如果離婚趙明的房產田塘所有權等歸張秀所有,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妻子張秀在丈夫趙明離家出走一年多無音訊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提起。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張秀與丈夫趙明離婚。張秀婚前有一女趙明婚前有一子。兩人婚后感情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嘴吵架雙方也未生育子女。2005年7月11日兩人曾達成協議約定如果離婚趙明的房產田塘所有權等歸張秀所有。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對家庭原被告簽訂了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協議分割財產應予支持。遂判決雙方離婚家庭財產按約定歸女方所有。關于丈夫離家出走妻子可不可以提出離婚要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張秀在丈夫趙明離家出走一年多無音訊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提起。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張秀與丈夫趙明離婚。
張秀與趙明是滁州市南譙區花山鄉唐郢村村民。兩人自由戀愛并于1997年8月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張秀婚前有一女趙明婚前有一子。
兩人婚后感情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嘴吵架雙方也未生育子女。2006年2月趙明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無音訊。
趙明承包耕地15畝山場2畝和水塘磚瓦房三間廚房一間婚后雙方共建廚房一間。2005年7月11日兩人曾達成協議約定如果離婚趙明的房產田塘所有權等歸張秀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對家庭原被告簽訂了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協議分割財產應予支持。遂判決雙方離婚家庭財產按約定歸女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