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還,丈夫欠債老婆還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那么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還,丈夫欠債老婆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還,丈夫欠債老婆還嗎
丈夫對外的個人債務應當有其個人償還。如果債務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屬于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規定中“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還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并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對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系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于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系但這只是是身份關系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
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但這只是是身份關系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妻關系但這只是是身份關系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辦理離婚登記后可否反悔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24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于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的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有關協議也同時發生法律效力。除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應由婚姻登記機關撤消登記宣布離婚無效并給予相應的處罰外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要求取消離婚登記。如果離婚雙方一致要求恢復夫妻關系也只能依法辦理登記。您沒有與前妻復婚的意向所以完全不必擔心對方是否會提出“取消離婚協議”的要求。同時您也不能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房屋和其他財產的歸屬問題。原因是關于財產處理的協議是雙方離婚時自愿達成的并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已經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當事人應恪守協議不能隨意反悔。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的規定“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您的情況顯然不符合這一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問題尚未實際處理時一方反悔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財產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