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被告不到庭的法院會怎么處理

導讀:
三、對缺席審判的救濟規定缺席審判對于躲避離婚的被告而言,顯然喪失了爭取其合法權益的機會,雖然缺席出庭的動機和主客觀原因歸責(主要歸責)與被告,但為了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訴權,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是盡量進行了必要的彌補:在被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情況下,法律為了探尋被告對離婚與否的真實意愿,要求其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可以據此并綜合其他證據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這對愿離婚或不愿離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審慎的保護作用。
一、如果被告失蹤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此處的判決為缺席判決。
故,如果被告失蹤,可以先申請提起確認失蹤之訴,待失蹤確定后,再起訴離婚。
二、對于被告地址明確,拒不接收法院的傳票。
因為離婚案件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處理,所以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復是:“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其一、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民訴法第78條至8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三、對缺席審判的救濟規定
缺席審判對于躲避離婚的被告而言,顯然喪失了爭取其合法權益的機會,雖然缺席出庭的動機和主客觀原因歸責(主要歸責)與被告,但為了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訴權,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是盡量進行了必要的彌補:
在被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情況下,法律為了探尋被告對離婚與否的真實意愿,要求其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可以據此并綜合其他證據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這對愿離婚或不愿離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審慎的保護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的,書面意見包括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債務承擔等問題。實務操作中可由被告在開庭之前親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對書面意見進行公證由其代理人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