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離婚糾紛是否要先調解?

導讀:
離婚糾紛的案件中,我國《婚姻法》規定,應當對離婚的夫妻先進行調解,夫妻感情確實無法調解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有不少人將出軌的情形也認定為離婚的法定情形,這里要分清,&ldquo,進入二審離婚程序的訴訟也可以先進行調解,調解不僅一審適用,二審也適用,調解無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上訴后,中級人民法院先對二人進行了調解,經法官的耐心調解,二人終于握手言和,不再離婚,這里要注意&ldquo。
離婚糾紛的案件中,我國《婚姻法》規定,應當對離婚的夫妻先進行調解,夫妻感情確實無法調解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
近日,一對年過半百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鬧上了法庭,丈夫覺得妻子老是“啥事都要說了算”憤而起訴,一審中,法官認為二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判決不準離婚。老漢不滿一審判決,再次上訴。上訴后,中級人民法院先對二人進行了調解,經法官的耐心調解,二人終于握手言和,不再離婚。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進入二審程序的離婚糾紛依然可以適用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是一種審判前的,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程序,實踐中的調解程序更加符合當代善良風俗、社會倫理的一種需要。審判前先進行調解,而不是僵硬地運用審判程序,這樣也可以節省訴訟的人力等資源。
調解無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這里要注意“重婚”與“同居”兩個詞,很多人認為只有再次進行結婚登記才算重婚,對“重婚”的認定產生了誤解。另外就是“同居”,有不少人將出軌的情形也認定為離婚的法定情形,這里要分清,“同居”不等于“出軌”。
2、有家暴或虐待家庭成員的;
夫妻一方有家暴傾向的,另一方在舉證過程中應負舉證責任,比如報警記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這里要注意“感情不和”,并非分居兩年就可以被判決離婚的。
5、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進入二審離婚程序的訴訟也可以先進行調解,調解不僅一審適用,二審也適用。只有經調解無效,確實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法院在實際審判中才可能會判決離婚。參考法定的離婚情形時應注意具體情形的規定,相似情形不等同于法定的離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