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
不同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所遇到的矛盾沖突點是不一樣的,有的沖突可以解決調解成功,而有的則不能。但是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那么夫妻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并沒有太嚴格的調解程序,一般是法院在開庭前組織的。不同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所遇到的矛盾沖突點是不一樣的,有的沖突可以解決調解成功,而有的則不能。
原告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法院會判決離婚。但是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且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橐霎斒氯丝梢宰杂蓻Q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于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癥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