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多少時間

導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那么離婚程序多少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如果雙方選擇協議的方式離婚,那么在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后,會立即給雙方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如果雙方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那么關于訴訟時間,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確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愿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