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材料呢

導讀: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那么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材料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起訴狀。當然也可以到法院口頭起訴,法院會做相應的記錄。
(二)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三)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五)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一)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離婚起訴書
原告:張××身份證號:×××××,性別: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職業:××,籍貫:××,住居所:××市××區××里××路×巷×號
被告:陳××身份證號:×××××,性別:男,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職業:××,籍貫:××,住居所:××市××區××里××路×巷×號
訴訟請求:
(一)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雙方所生子女陳××由原告監護,扶養費有雙方共同負擔,被告每月五日前,應給付扶養費人民幣貳萬元整。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壹百萬元整之精神損害賠償。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于一九×年×月×日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陳××,有戶口本可證(證據編號一號)。
(二)被告婚后開始酗酒,酒后動輒對于原告及子陳××拳打腳踢,屢次報警處理,有紀錄為證(證據編號二號)及至醫院驗傷,驗傷單顯示原告與子陳××多處淤傷,子陳××性格呈現畏縮(證據編號三號)。
(三)被告既然已婚,應該對于婚姻忠誠,但是原告及子陳××曾至被告同事聚會,撞見被告與公司會計李××,在餐會上公然擁抱與親吻。在被告E-MAIL李××通訊記錄數十封,對話曖昧(證據編號四號)。
(四)雙方婚姻因被告動輒施加暴力,已到達不堪同居之虐待,更因被告對于婚姻忠誠的輕視,而陷于無可挽回的窘境。因此,原告爰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
(五)被告對子女動輒體罰與不明就里的毆打,已造成子女身體上有形傷害,心靈上更留下難以彌補的創痛。原告對于子女關懷,本身有正當工作(證據編號五號)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請法院針對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斟酌,判定監護歸屬于原告。
(六)被告施加之精神、身體虐待與婚姻的不尊重,已令原告身心俱疲,在子女家族朋友間難堪、痛苦,并嚴重損及原告自尊、人格。請法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判給精神損害賠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印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