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的程序

導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以后,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符合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訴。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那么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辦理撤訴手續一般比較簡單:在立案到判決或者裁定前的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沒有不予撤訴的理由后就可以撤訴。
(二)一經撤訴,訴訟程序就終止了。
(三)法院需要審查原告是真的自愿撤訴還是屈服于外界壓力及其它事項來決定是否批準撤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以后,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符合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訴。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