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程序具體是什么

導讀:
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那么起訴離婚程序具體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關于起訴離婚程序具體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訴訟離婚具體程序
(一)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訴訟離婚概念簡述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三訴訟離婚完整程序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