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案的程序

導讀: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打離婚案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打離婚官司屬于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地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二)審理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受理后的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為。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
(三)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起訴書是引起訴訟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后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系的理由寫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無巨細全都寫上的流水賬式的書寫方式,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實踐中往往有些原告,總是擔心?有將事實書寫清楚,結果長篇大論,侃侃而談,實際上這樣做于事無補。
(二)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三)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四)在起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五)寫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因為不小心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