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錢為何總難繞過包工頭

導讀: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劉某就曾來城里,在一馬路勞務市場,被一包工頭招用。公司稱與工人劉某等人沒有關系。在目前的建筑工地上,由包工頭組織帶領工人施工的“包工制”仍然是普遍的用工形式。在建筑工人眼中,“包工頭”就是他們的老板。黃某認為對農民工實行“年薪”制,造成了工薪年年欠,欠薪年年討的局面。那么工錢為何總難繞過包工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劉某就曾來城里,在一馬路勞務市場,被一包工頭招用。公司稱與工人劉某等人沒有關系。在目前的建筑工地上,由包工頭組織帶領工人施工的“包工制”仍然是普遍的用工形式。在建筑工人眼中,“包工頭”就是他們的老板。黃某認為對農民工實行“年薪”制,造成了工薪年年欠,欠薪年年討的局面。關于工錢為何總難繞過包工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農民工的工資不能欠”我們已經喊了多年,然而“欠薪”仍然存在。近日有業內人士對“欠薪”行業中的建筑業“大戶”分析認為,農民工工資被拖欠主要有4個成因,希望能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工資發放時間”
沒寫入合同
某工地急需完成一項土建工程,經朋友介紹,張某等30名農民工去平整場地、挖溝排水,當時張某等人提出要與工地負責人吳某簽合同,確定工資報酬、發放時間等事宜,吳某一再說“不能虧待了你們”。干到四五天后,張某等人再次提出要與其簽合同,并確定勞動報酬等問題,可吳某卻總是推托。這樣持續了8個多月,張某等人的勞動期限、工作地點、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時間等一直處于一種“無約定”的狀態。這給以后的討薪帶來了很多困難。
評析:盡管《勞動法》第五十條有這樣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可實際中對這一規定貫徹的并不好。建筑領域因資金投入大、周轉緩慢、貸款困難等問題,尤其貫徹得不好。《勞動合同法》及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不簽、簽后將合同收回;建筑業簽約率低,沒有合同,合同對工資發放時間無約定;“工資發放時間”沒有寫入合同。這會在“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規定貫徹不好的情形下,給討薪增加更大的難度。
薪酬給付繞不開包工頭
勞動力漲價,許多農民擠農閑時間到急需用人的建筑工地打工。劉某就曾來城里,在一馬路勞務市場,被一包工頭招用。包工頭把他領到一建筑工地干起澆灌的活。干了3個多月工程收工,他找施工單位要工資,得知施工單位系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項目經理把工程分包給了何某,何某招用了劉某等,公司對工頭何某說話,已把他招來的劉某等工人的4萬多元工資直接發放給了何某。何某攜款出走。公司稱與工人劉某等人沒有關系。一時劉某等人蒙了,到哪去找何某,看來只能白干,自認倒霉。
評析:在建筑企業里,企業和個人借用資質、掛靠經營的現象嚴重。在目前的建筑工地上,由包工頭組織帶領工人施工的“包工制”仍然是普遍的用工形式。建筑行業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現象突出。開發商、承建商、勞務公司、包工頭之間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層層扒皮牟利,層層拖欠增加了農民工討薪難度。在建筑工人眼中,“包工頭”就是他們的老板。包工制的用工方式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工人對自己的勞動關系的正確認識,這也是建筑業欠薪之所以成為痼疾的關鍵所在。
“年薪制”為“欠資”布局
黃某在外打工多年,去過好多工地,工人工資都是年底工程款結算下來一次發給。平日基本上每月只能出借條向老板提前預支個幾十元的零用。年底時老板又常常以工程款結算沒下來為由不發、少發工錢,牽住被欠資的勞工,讓他們來年不得不到工地繼續打工。有的老板還玩失蹤,攜工程款隱匿。黃某認為對農民工實行“年薪”制,造成了工薪年年欠,欠薪年年討的局面。
評析:“年薪制”是以年度為單位,依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確定并支付經營者年薪的分配方式。年薪主要用于公司經理、企業高級職員。按《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普通勞動者,尤其對農民工不適用年薪制。建筑業因建筑工程項目周期長、建筑企業需墊資入場等原因,不按月發工資已成為行業常態。強行對勞動者農民工實行年薪制,把年薪制作為一個陷阱,損害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利益,更為法律所不準。
“工薪支付”受工程款牽連
張某去年春天從農村老家出來到城里打工,在某建筑工地找了一份力工活。當時工頭與他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除約定了勞動時間、工資數額外,還約定工薪于工程款下來后一次付清。現工程已經完工,工地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數月。可張某一直沒有得到工資,工地負責人的說法是工程款沒有下來。張某討不得,走不開,又不知工程款何時到,工資何時開。他只能這樣無休止的等,工程款十年八年的不下來,他要等十年八年嗎,他實在等不起了。
評析: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就上馬,特別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身資金不足就開發,工程款糾紛時有發生。可用人單位工地與建設單位之間是一種建設工程或承包合同關系,張某與用人單位工地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工程完工,建設發包單位未與工地結算,沒及時給付工程款,用人單位工地應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而不應將其風險責任轉嫁給勞動者。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沒有確定期限的“工薪于工程款下來后一次付清”的條款是無效的。(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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