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樣界定夫妻分居時間

導讀: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關于法律怎樣界定夫妻分居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xiàn)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jù)來證明。
怎么才算分居兩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該連續(xù)計算。
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應當從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結束后重新計算。無論夫妻雙方分居過幾次,前面的分居時間都應該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xù)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目前新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自動離婚,都需要去法院申請訴訟離婚,或者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然后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婚姻法規(guī)定:如果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以上,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分居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實破裂。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