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應當遵守的訴訟期間

導讀: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應當遵守的訴訟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安機關應當遵守的期間
1.傳喚期間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訊問期間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
3.通知家屬期間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單位,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4.查封、扣押期間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5.拘留期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6.羈押期間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7.特殊羈押期間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8.重新計算羈押期間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9.補充偵查期間
對于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10.期間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11.監視居住期間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檢察院應當遵守的期間
1.批準、決定逮捕的期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逮捕必要性審查期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3.審查起訴期間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期間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法院審理中人民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6、處理抗訴請求的期間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訴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不服法院判決的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法院裁定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三、法院應當遵守的期間
1、起訴書送達期間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傳票、開庭通知送達和開庭公告期間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3、對拒不出庭的證人拘留期間
4、對違法法庭秩序人的拘留期間
5、判決書送達期間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6.上訴材料移送期間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7、二審案件閱卷期間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原為十日)
8、二審審判期間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原為一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9、死刑執行期間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10.執行通知送達期間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11、沒收違法所得的公告期間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12、強制醫療決定期間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