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具有什么特點

導讀:
刑事責任是一種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國家強制犯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性質最為嚴重、否定性評價最為強烈、制裁后果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的個人或單位承擔,具有專屬性,不可轉嫁,不能替代。刑事責任是犯罪事實的綜合反映,也是刑法規范的現實化,刑事責任為確定刑罰提供根據和標準。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是一種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國家強制犯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性質最為嚴重、否定性評價最為強烈、制裁后果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的個人或單位承擔,具有專屬性,不可轉嫁,不能替代。刑事責任是犯罪事實的綜合反映,也是刑法規范的現實化,刑事責任為確定刑罰提供根據和標準。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于刑事責任具有什么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強制性。刑事責任是一種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國家強制犯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2)嚴厲性。刑事責任是性質最為嚴重、否定性評價最為強烈、制裁后果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3)專屬性。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的個人或單位承擔,具有專屬性,不可轉嫁,不能替代。這與“刑罰止于一人”的思想和原則是一致的。
(4)準據性。刑事責任是犯罪事實的綜合反映,也是刑法規范的現實化,刑事責任為確定刑罰提供根據和標準。刑事責任一經確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變更,更不允許所謂的“私了”。
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區別
第一,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是一種刑事法意義上的負擔,刑罰則是一種強制方法。
第二,刑事責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規定的懲罰或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為內容,刑罰則是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法益為內容。第三,刑事責任隨實施犯罪而產生,刑罰則隨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而出現。但二者具有密切的關系它表現在:刑事責任的存在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刑事責任主要通過刑罰而實現。
有關知識: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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