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議庭的相關的概念是什么?

導讀:
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成員要求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資格。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例如選民資格或重大難的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不能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完善合議庭組成除了嚴把法官的資格,還要注意保證陪審員的資格,形成良好的制度。
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成員要求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資格。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例如選民資格或重大難的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不能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完善合議庭組成除了嚴把法官的資格,還要注意保證陪審員的資格,形成良好的制度。關于刑事合議庭的相關的概念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世界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合議庭制度,可見,合議庭制度在審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中國現行立法對合議庭制度規定過于粗略,也沒有在理論上對合議庭制度進行探討和分析,因而在審判實踐中,合議庭制度本身應有的功能沒有得以發揮,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議庭審判純粹流于形式,有名無實,這已是大家共知的事實。
成員要求
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資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根據上述規定,組成合議庭成員有兩種情況:
一是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
二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組成達到法治化要求,首先要嚴格按照法律形式區分上述兩種情況。例如選民資格或重大難的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不能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其次嚴格法官資格與陪審員資格。法官是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工作人員,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業務水平,同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官法》中對法官資格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而且從而2002年以后,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才能從事法官職業。這是法官的素質的基本保障。陪審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從年滿二十三歲、具有選舉權的公民中,通過選舉產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陪審員問題上并沒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現庭室司機、書記員、甚至門衛擔當陪審員的局面。這種局面存在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陪而不形式主義。完善合議庭組成除了嚴把法官的資格,還要注意保證陪審員的資格,形成良好的制度。陪審員首先不應是與法官有關系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機、書記員,其次陪審員須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會影響審判的效益。
第三,陪審員的產生不能隨意性,應有嚴格的程序。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對事實的認定,二是法律適用。在合議庭組成人員中應有一定的分工。筆者認為有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中,可以由陪審員認定事實,而法官重點適用法律,推導結論。當然,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有同等的權利,對于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對案件作出的裁定、判決,合議庭成員均有權發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