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職業病申請鑒定程序

導讀:
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那么退休后職業病申請鑒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關于退休后職業病申請鑒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提出申請
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2、受理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3、提交材料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等)。
(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 1份;
(2)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張;
(3)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
(4)申請再次鑒定(確認)的,需提供初次鑒定結論通知書的復印件。
(5)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還需提供被鑒定人與工傷職工之間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6)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時,應將原件一并送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后退持有人保管)。
4、救濟途徑
用人單位或被鑒定人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縣 (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并提交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首次鑒定 (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 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參加過首次鑒定(確認)的專家不能參加再次鑒定(確認)。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 (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5、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的鑒定(確認)結論, 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名義 制作《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分別送達被鑒定人、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確認)結論通知書》時應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送達回證》。
6、鑒定(確認)費用
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依法收取勞動能力鑒定費。
鑒定(確認)費和檢查費,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工傷保險基金分別向承擔勞動能力鑒定的經辦機構和進行檢查的醫療服務協議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了工傷保險但在未足額繳納保險費期間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其鑒定(確認)費和相關檢查費由申請者承擔:
(一)鑒定(確認)結果為疾病與工傷無關聯;
(二)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再次鑒定(確認)結論沒有變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鑒定(確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