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舊病復發的認定標準

導讀:
據上述敘述,可根據復發前期的工傷等級來判定可否終止合同。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員工工傷復發后,需要康復治療的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員工工傷復發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享有護理待遇。員工工傷復發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那么工傷舊病復發的認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上述敘述,可根據復發前期的工傷等級來判定可否終止合同。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員工工傷復發后,需要康復治療的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員工工傷復發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享有護理待遇。員工工傷復發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關于工傷舊病復發的認定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進行工傷復發鑒定:
1、工傷復發前鑒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鑒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上述敘述,可根據復發前期的工傷等級來判定可否終止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員工工傷復發,員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員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交通費、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員工工傷復發后,需要康復治療的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員工工傷復發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員工工傷復發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享有護理待遇。員工工傷復發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員工工傷復發經確定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有權安裝輔助器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員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工傷員工原工資福利待遇。
另外,需要提醒北京地區的企業,工傷員工發生工傷的時間在1994年,當時并沒有關于給予工傷員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規定。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領取的范圍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及職業病傷殘程度達到等級或因工死亡的員工。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員工工傷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前的,無論以后多久出現工傷復發的情形,企業都無需再支付勞動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