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公司未及時出保單 保險公司被判承擔理賠

導讀:
蔣先生為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險期間為由予以拒絕。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保險公司就事故賠款承擔理賠責任。平安保險嘉定公司不服,上訴稱原審法院僅以蔣先生提供的自己填寫的投保單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缺少證據支持。那么代理公司未及時出保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蔣先生為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險期間為由予以拒絕。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保險公司就事故賠款承擔理賠責任。平安保險嘉定公司不服,上訴稱原審法院僅以蔣先生提供的自己填寫的投保單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缺少證據支持。關于代理公司未及時出保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電腦故障,蔣先生在保險公司代理點辦理交強險手續時沒能拿到保單正本。不料時隔一個月,蔣先生駕車將人撞傷,賠償傷者醫療費等近6萬元。蔣先生為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險期間為由予以拒絕。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保險公司就事故賠款承擔理賠責任。
2007年3月3日,蔣先生到平安保險嘉定公司的一代理點為摩托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平保嘉定公司開具投保單,投保單上載明保險期限自2007年3月3日起至2008年3月2日。當天,由于代理點的電腦出現故障,蔣先生沒能拿到保險單正本。同年4月30日,蔣先生駕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侯某受傷,蔣先生隨即前往平安保險嘉定公司要求領取保險單。公司為此出具保險單,但保險期間的起始日變成了2007年5月1日。
此后,由于蔣先生和侯某未能就事故賠償達成協議,侯某將蔣先生告進法院。最終,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蔣先生向侯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等共計5.9萬余元。今年1月,蔣先生付清了全部賠款。
與此同時,蔣先生向平安保險嘉定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險期間為由予以拒絕。于是,蔣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除7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外的其余賠款。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蔣先生的訴訟請求。平安保險嘉定公司不服,上訴稱原審法院僅以蔣先生提供的自己填寫的投保單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缺少證據支持。該投保單除蔣先生填寫的基本信息,并無公司或代理點的簽單,因此尚處于蔣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訂立保險合同要約的階段,不具備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
上海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蔣先生經平安保險嘉定公司的代理點辦理投保手續,但因故未能獲得保險單;此后,蔣先生在未再填寫其他投保單的情況下,獲得了該代理點出具的保險單,原審法院就此認定雙方當事人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期間的約定應以投保單為準并無不當,蔣先生發生交通事故的日期在保險期內,平安保險嘉定公司理應對其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負責,就蔣先生因該保險事故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