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事故交強險賠不賠

導讀:
盡管交強險條款第9條將駕駛人無證駕駛作為免賠理由,但是由于該免責條款與法律、相沖突,是無效的。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關于無證駕駛事故交強險賠不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本條確定了交強險賠付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該條款第一款規定在駕駛人無證等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但可追償,但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免責。那么無證駕駛事故交強險賠不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盡管交強險條款第9條將駕駛人無證駕駛作為免賠理由,但是由于該免責條款與法律、相沖突,是無效的。本條確定了交強險賠付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次,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2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原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第一款規定在駕駛人無證等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但可追償,但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免責。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關于無證駕駛事故交強險賠不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盡管交強險條款第9條將駕駛人無證駕駛作為免賠理由,但是由于該免責條款與法律、相沖突,是無效的。因為對于條款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合同本身,還要綜合考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交強險的立法精神。
(一)、《交強險條款》第9條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相違背,是無效條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第一款確定了交通事故發生后,不論雙方是什么樣的責任,只要是機動車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交強險都應當先行賠付,而不考慮機動車方是否有過錯。只有保險責任限額不足賠付的,再根據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確定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而機動車一方免責的唯一理由是非機動車一方的故意行為。本條確定了交強險賠付的無過錯責任原則。106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無過錯責任作為我國侵權損害賠償中一種特殊的過錯責任,是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安全法》76條第三款就是對保險公司的唯一免責條件。交強險條款的免責規定不能突破《安全法》76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該條因與法律規定相沖突而應歸于無效。
(二)、《交強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與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的規定也有沖突。
關于交強險中對第三人的免責,我們應綜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21條和22條來看。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是交強險中保險公司的一般賠償對象與范圍。該條第二款又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可見,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才免責,這也確定了與《安全法》一致的保險公司唯一的免責理由。
其次,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2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原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第一款規定在駕駛人無證等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但可追償,但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免責。第二款更為明確的規定了在駕駛人無證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僅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免責。結合《交強險條例》第21條的文字表述來看,《交強險條例》21條對第三人的損失界定為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兩部分,且將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并列分開表述。交強險條款第8條也將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單獨規定,可見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兩個概念。而第22條規定的免賠范圍,僅用了“財產損失”的概念,更能體現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免賠的部分只針對直接財產損失,而不包括人身受傷害受到的損失。
(三)從交強險的立法初衷來看,也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
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它是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車禍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它有別于商業險。由于交強險的公益性質,交強險應當更多的傾向于受害人權利的保障,并同時減輕肇事方的經濟賠償壓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綜上,依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于《交強險條款》作為合同的組合部分,違反了《安全法》及《強制保險條例》,因此是無效條款,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不向原告賠償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