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是誰

導讀:
六、出租、發包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車輛出租、發包情形下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是出租方、承租方和發包方、承包方。修理廠在試車或者車輛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修理廠應當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在修理廠保管機動車過程中,修理廠的工作人員或其他人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修理廠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是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是你以為發生,進行賠償的一定是機動車車主的話,那么這個想法就是大錯特錯的。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同,而駕駛機動車的人也不一定是機動車車主,所以在具體的賠償主體方面也會存在不同,那么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是誰呢?我們一起看看有關介紹。
一、盜竊駕駛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駕駛盜竊車輛的情形下,肇事人為民事賠償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3號《關于被盜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有嚴重過失時,由于其沒有履行好應盡的管理義務,具備了肇事車輛的供應者身份,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車輛所有人和駕駛盜竊車輛者都應該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二、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實際車主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原車主不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
三、分期付款買賣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購買人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訴訟主體為購買人。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8號《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擅自駕駛車輛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未經同意擅自駕駛車輛致人損害的,訴訟主體應為擅自駕駛者。但車輛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則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此處“擅自駕駛”,是指不存在雇傭關系的人未經所有人同意擅自駕駛他人車輛。
五、出借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出借情形下損害賠償訴訟的主體可分為兩種情況:出借人在出借時存在過錯,如明知借用人沒有駕駛執照、酒后駕駛或借用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將車輛出借的,發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人在出借車輛時沒有過錯,只是基于一種信任關系好心出借,這種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出租、發包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車輛出租、發包情形下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是出租方、承租方和發包方、承包方。車輛所有人以出租、發包的形式將自己對車輛的支配權交給他人,其收取一定的租賃費和承包費,仍然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承租方、承包方發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和發包方也要同承租方和承包方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七、掛靠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所謂掛靠,是指車輛為個人出資購買,但為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而將車輛掛靠于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若被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被掛靠單位應對掛靠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掛靠,被掛靠單位既不是運行支配者,也不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自然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八、車輛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車輛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其訴訟主體應為修理人或保管人。機動車送交修理期間,修理廠則依取得了對車輛的控制支配權。修理廠在試車或者車輛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修理廠應當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在修理廠保管機動車過程中,修理廠的工作人員或其他人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修理廠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成為實際支配者,那么在車輛交付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車輛被質押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車輛被質押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質權人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十、出賣已過期限的報廢車輛及出借、出賣車牌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出賣已過期限的報廢車輛及出借、出賣車牌,均為法律禁止性行為,出賣人、出借人對此行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此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出賣人和出借人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