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被撫養人生活費怎樣計算

導讀:
賠償司法解釋未對被扶養人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必須對此予以確定。我們認為,認定被扶養人的范圍可以考慮以下幾點:被扶養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養的卑親屬被扶養人包括所有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系的卑親屬和尊親屬。被扶養人是否限于與死者有法定扶養關系的權利人對此,立法例有兩種:一種是德國式,法律規定限于“被害人對于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另一種是原蘇聯式,法律規定“由死者扶養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權要求死者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那么2015被撫養人生活費怎樣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被扶養人是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二、被扶養人是18-60周歲之間,沒有勞動能力且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2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三、被扶養人是在60-74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20-(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5)÷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包括哪些?
賠償司法解釋未對被扶養人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必須對此予以確定。我們認為,認定被扶養人的范圍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被扶養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養的卑親屬
被扶養人包括所有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系的卑親屬和尊親屬。只要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系,均可視為被扶養人,這里的扶養關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國民法中的贍養、撫養、扶養三種法律關系,不可單純理解為只有平輩份親屬的扶養關系。
(2)被扶養人是否限于與死者有法定扶養關系的權利人
對此,立法例有兩種:一種是德國式,法律規定限于“被害人對于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另一種是原蘇聯式,法律規定“由死者扶養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權要求死者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我國采后一方式,在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相比之下,前者比后者規定要嚴,前者只包括法定扶養關系,后者不僅包括法定扶養關系,還包括事實上的扶養關系(實踐應以法定扶養為限,理由見下述注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