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權利放棄后可以重新主張嗎?

導讀:
當天收工后,劉某乘李某的麻木車回家,因李某酒后駕車和操作不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重傷,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事故發生后,鶴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由駕駛員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相關法律規定,劉某的家屬應獲賠7萬余元。本案中,劉某的家屬已選擇向李某主張賠償責任,只有李某賠償的數額與應賠數額之間存在差額時,即拒絕賠償或無能力賠償的數額,劉某的家屬才可以就差額部分請求張某賠償。而劉某的家屬經過協商與李某達成協議,同意放棄3萬余元的賠償數額,這3萬余元并不是差額,而是劉某的家屬對權利的處分。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權利放棄后可以重新主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8年3月18日,鶴峰縣五里鄉某村村民張某,雇請另一村民劉某為其從山上往山下轉運木材,日工資50元。當天收工后,劉某乘李某的麻木車(正三輪摩托車)回家,因李某酒后駕車和操作不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重傷,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事故發生后,鶴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由駕駛員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相關法律規定,劉某的家屬應獲賠7萬余元。
2008年6月,劉某的家屬及李某在鶴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李某賠償4萬余元,剩余3萬余元劉某的家屬同意放棄。
評析:
本案是雇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劉某收工回家的途中與當天的勞務存在內在的聯系,應認定是從事雇傭活動。因此,劉某的家屬即可請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請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兩個請求是分別獨立的,雇主及侵權第三人對雇員所負的賠償的發生,既無共同行為,也無相互的某種約定,只是一種偶然的巧合。他們之間不存在責任的劃分,而是民法理論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所負債務的內容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權利人履行了賠償義務,權利人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償。第三人是直接侵權行為人,也是最終責任的承擔者。雇主承擔的只是替代責任,其履行賠償責任后,就可向第三人追償,即行使代位清償的追償權。
本案中,劉某的家屬已選擇向李某主張賠償責任,只有李某賠償的數額與應賠數額之間存在差額時,即拒絕賠償或無能力賠償的數額(不存在權利人同意),劉某的家屬才可以就差額部分請求張某賠償。而劉某的家屬經過協商與李某達成協議,同意放棄3萬余元的賠償數額,這3萬余元并不是差額,而是劉某的家屬對權利的處分。如果張某賠償該部分后再向李某追償,那么劉某的家屬就等于又收回了已放棄的權利,這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