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交通事故受害方伸張權利做有益嘗試的訴訟代理案

導讀:
事故發生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于2009年8月2日對事故進行了認定,認定張某違章行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的牽引車和掛車均各投了一份,每份保單保險公司承擔的死亡賠償限額是11萬元;另該車還投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是30萬元。受害人乘坐的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中保險公司承保的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是11000元,投保的商業險中保險公司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限額是每座10000元。王某生前系某機關的退休干部,遇害時已71歲,生前無需其扶養的人。事發后公安機關以涉嫌,對張某刑事拘留;被害人親屬委托呂淮波就事故處理和民事索賠一事予以代理。那么為交通事故受害方伸張權利做有益嘗試的訴訟代理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09年7月26日11時許,被告張某持B2照(準駕車型大型貨車)駕駛魯H7760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應持駕照A2),行經繞城高速公路下行線24KM+600米處施工作業路段時,高速撞向前方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皖AZD778號“起亞”牌轎車尾部,致乘座此車的王某遇害身亡。事故發生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于2009年8月2日對事故進行了認定,認定張某違章行車(其中包括駕駛與其準駕車輛不符的機動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的牽引車和掛車均各投了一份,每份保單保險公司承擔的死亡賠償限額是11萬元;另該車還投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是30萬元。受害人乘坐的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中保險公司承保的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是11000元,投保的商業險中保險公司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限額是每座10000元。王某生前系某機關的退休干部,遇害時已71歲,生前無需其扶養的人。事發后公安機關以涉嫌,對張某刑事拘留;被害人親屬委托呂淮波就事故處理和民事索賠一事予以代理。
代理方案及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