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

導讀:
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呢?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一般雙方當事人都愿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有時也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使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乘客在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到法院起訴賠償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也可以告對方的肇事司機。經公安部門認定,賈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張先生8萬多元的損失。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很多時候因為責任劃分不清或最后的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而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種法律途徑一般就是指打交通事故官司。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呢?這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相關內容。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一般雙方當事人都愿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有時也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使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壞比較嚴重或有人員傷亡,賠償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提起訴訟也就在所難免。
打官司時,原告請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老王前幾天開車與一輛正在運營的出租車相撞,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老王一紙訴狀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本以為自己一定勝訴,結果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了老王的起訴。其實原因就像上面所說,出租車的車主為出租汽車公司,此輛出租車正在運營中,司機駕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老王應以出租汽車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是司機個人。如果老王不能確定究竟誰是適格的被告,就可將出租汽車司機與出租汽車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到法院起訴賠償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也可以告對方的肇事司機。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不僅因為它是車主,而且因為當乘客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就等于和出租車公司簽訂了一份承運,出租車、公共汽車司機有義務安全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沒有做到,就是違約。告對方的肇事司機,起訴理由是對方的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
案例:張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于先生駕駛的出租汽車時,出租車與賈先生駕駛的大貨車相撞,張先生因此受傷。經公安部門認定,賈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在出租汽車公司與賈先生之間,選擇了將出租汽車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張先生8萬多元的損失。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步: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此外,現在到法院起訴的案件中,許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關于是否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裁判這項請求的幅度,主要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當事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和法院最后認定數額如果存在差距時,還存在一個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多提出來的不合理的費用是要自己擔著的,所以當事人不可漫天要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