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導讀:
不少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的效力產生了質疑。有的認為一旦簽訂調解協議書就不能反悔,有的則覺得即使簽了調解協議書后還是能夠提起訴訟。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律關系。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那么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少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的效力產生了質疑。有的認為一旦簽訂調解協議書就不能反悔,有的則覺得即使簽了調解協議書后還是能夠提起訴訟。究竟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系。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律關系。因此,自協議書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