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征地拆遷的項目認定程序

導讀:
例如,當所需認定的項目是由國家或者都道府縣作為項目設立人設立的項目,或者施行項目所涉及到的土地跨越兩個以上的都道府縣地域的項目等《土地征收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項目時,由國土交通大臣擔任項目認定人。除此之外,管轄項目設立地的都道府縣知事擔任項目認定人。對此,日本《土地征收法》第3條采用列舉主義的方式,列出了可以采用征收或者使用土地房屋的項目。通過項目認定程序,需要判斷確定相關土地房屋、項目計劃以及為此該項目只能征收或者使用相關土地房屋的公益性。因此,進入項目認定程序之后,項目認定人就《土地征收法》第20條規定的認定要件進行審查。那么日本征地拆遷的項目認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例如,當所需認定的項目是由國家或者都道府縣作為項目設立人設立的項目,或者施行項目所涉及到的土地跨越兩個以上的都道府縣地域的項目等《土地征收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項目時,由國土交通大臣擔任項目認定人。除此之外,管轄項目設立地的都道府縣知事擔任項目認定人。對此,日本《土地征收法》第3條采用列舉主義的方式,列出了可以采用征收或者使用土地房屋的項目。通過項目認定程序,需要判斷確定相關土地房屋、項目計劃以及為此該項目只能征收或者使用相關土地房屋的公益性。因此,進入項目認定程序之后,項目認定人就《土地征收法》第20條規定的認定要件進行審查。關于日本征地拆遷的項目認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項目認定申請和項目設立人、項目認定人
在土地征收程序中,首先需要由項目設立人提出項目認定申請。項目認定申請是由項目設立人根據項目在《土地征收法》中的歸類,分別向國土交通大臣或者都道府縣知事提出。
根據日本《土地征收法》第3條和第8條第1款的規定,項目設立人是指從事符合征收條件的項目,認為有必要征收相應土地房屋的人,具體是指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以及公社、公團、特殊會社等政府相關機關、公益事業從事者、公共組合等。
針對項目設立人申請的項目,作為項目認定機關的國土交通大臣或者都道府縣知事,就項目設立人、項目的種類、項目的施行區域等事項分別行使認定權限。例如,當所需認定的項目是由國家或者都道府縣作為項目設立人設立的項目,或者施行項目所涉及到的土地跨越兩個以上的都道府縣地域的項目等《土地征收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項目時,由國土交通大臣擔任項目認定人。除此之外,管轄項目設立地的都道府縣知事擔任項目認定人。
2.項目認定要件
征收的項目是否能夠成立,關鍵在于該項目是否具有公共性。 對此,日本《土地征收法》第3條采用列舉主義的方式,列出了可以采用征收或者使用土地房屋的項目。只有符合該條列舉出的事項的項目,才允許采用征收土地房屋的方式。反之,即使被認為具有高度公共性的項目,只要未被列入第3條的范圍,其也無法采用征收的方法取得土地和房屋。
但是,即使屬于第3條所列出的各項項目,也并不是理所當然立即就可以進行征收。由于征收是將項目的公共性優先于財產權人的意思的制度安排,因此,對于在該項目之中是否存在具體的,必須要將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必要性付諸公共判斷,即首先需要進行項目認定。通過項目認定程序,需要判斷確定相關土地房屋、項目計劃以及為此該項目只能征收或者使用相關土地房屋的公益性。
因此,進入項目認定程序之后,項目認定人就《土地征收法》第20條規定的認定要件進行審查。
(1)所審查的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法第3條所列舉的各項要求之一。
(2)在從事該項目方面,項目設立人是否具有充分的意思和能力。這里所謂的“意思”,是指具體的項目計劃是否已經制作。所謂“能力”是指是否具有實施項目所必須的財政上的能力。
(3)項目規劃是否有利于土地房屋合理且正當地使用。由于對于項目的實施而言,對土地房屋的征收屬于不得不為,不可替代的方式,因此,必須審查有關項目選址、地形地質、土地使用狀況、權利人的人數以及有關費用等方面是否具有特定的理由。
(4)征收或使用土地房屋是否存在公益上的必要性。這是對項目施行所涉及到的社會和經濟效用方面的審查。
從判例的情況看,法院認為,項目認定人對項目是否符合上述四項要件進行審查,其中,作為項目認定人的行政機關對第(2)以及第(3)項要件的審查屬于羈束裁量,對第(4)項的審查則屬于自由裁量。 在著名的“日光太郎杉訴訟案”中,東京高等法院認為,在編制的涉及砍伐巨型杉樹與變更地形的國道拓寬項目規劃中,行政機關不當地輕視了本應重視的土地附近附著的各種文化價值以及環境保全方面的因素,其結果沒有能夠完善地考慮應該如何調整這些保全方面的要求和道路建設拓寬方面的必要性之間的關系,因此違反了《土地征收法》第20條第3項所規定的公正合理地利用土地的要求。這個判決盡管是針對土地和土地之上的樹木的,但法院提出的判斷要件是否成立的基準同樣也適用于房屋征收。
3.項目認定的效果
對于相關的土地房屋所有權人而言,項目認定一旦作出,自項目認定的告示發布之日起,無論在義務還是在權利方面都因此發生新的變化。
在義務方面,土地房屋的權利人因此被課加了新的義務或者原有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具體而言,權利人(1)承擔了土地房屋的保全義務。自項目認定告示發布之日起,任何人未經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禁止在項目設立地上從事會導致土地房屋形態改變等明顯影響項目運行的活動。(2)土地房屋的價格因此而被固定?,F行的土地征收法采用了固定價格的“項目認定時主義”,即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補償金的計算基準時,原則上以項目認定的告示發布時近鄰類似土地的交易價格為準。具體的金額由該基準時的價格乘以自該時起至權利取得裁決時為止期間物價變動的修正率后得出。(3)損失補償因此受到限制。通過項目認定,相應的土地房屋權利人因此受到來自項目實施的公共性方面的受忍義務,其自身變更土地房屋的形態,新建、改建或增建或者大修房屋時,事先需要得到都道府縣知事的批準。否則不能請求相應部分財產的補償。(4)土地房屋的權利關系人的范圍也受到限制。項目認定之后,法律制度不保護該土地上新設置的權利,除了繼承既存的權利之外,在項目認定告示發布之后取得新的權利者不被歸入權利關系人范圍,其不具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由于何時啟動征收程序是由項目設立人單方面決定的,因此,為了保障被征收財產人的權利,《土地征收法》在征收程序中,賦予了土地房屋的權利人一定的程序性權利。針對土地補償的項目認定時主義,如果項目設立人延遲啟動征收程序,很可能因此侵害實體性的財產權,因此,該法律設置了兩項程序性權利。一是土地房屋的權利關系人擁有裁決申請請求權。二是土地房屋的權利關系人擁有支付補償金的請求權。與此相對應,項目設立人自項目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負有將項目設立土地的表示圖長期供公眾自由查閱,以及采取廣泛告知補償情況的措施的義務。拆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