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拆遷方案才能生效?

導讀:
我們認為,拆遷方案在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前,不對被拆遷人發生任何法律意義上的拘束力,只有拆遷方案被送達給被拆遷人或者告知被拆遷人之后才能對于被拆遷人發生法律拘束力,即拆遷方案只有依法告知或者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生效。從我國目前的拆遷法律規范的規定來看,拆遷方案如何讓被拆遷人知道或者如何送達給被拆遷人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公告方式不方便的,可以將拆遷方案送達給被拆遷人或者發布公告,責成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后的一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地點查看拆遷方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拆遷方案才能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認為,拆遷方案在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前,不對被拆遷人發生任何法律意義上的拘束力,只有拆遷方案被送達給被拆遷人或者告知被拆遷人之后才能對于被拆遷人發生法律拘束力,即拆遷方案只有依法告知或者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生效。從我國目前的拆遷法律規范的規定來看,拆遷方案如何讓被拆遷人知道或者如何送達給被拆遷人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公告方式不方便的,可以將拆遷方案送達給被拆遷人或者發布公告,責成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后的一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地點查看拆遷方案。關于在什么情況下拆遷方案才能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申請人的拆遷方案未經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對于被拆遷人不發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經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方案,才會對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發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經批準的拆遷方案在什么時間發生法律拘束力呢?
拆遷方案由拆遷申請人依據事實和拆遷規范的規定先行擬定出來后申報給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根據一般的行政法學原理,經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只有在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后才能生效,那么拆遷方案是經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的方案,拆遷方案被批準后,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總是將拆遷方案先行送達給拆遷人,即對于拆遷人而言,拆遷方案在行政主管部門送達后即行生效。那么對于被拆遷人而言,拆遷方案在什么時間生效呢?
我們認為,拆遷方案在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前,不對被拆遷人發生任何法律意義上的拘束力,只有拆遷方案被送達給被拆遷人或者告知被拆遷人之后才能對于被拆遷人發生法律拘束力,即拆遷方案只有依法告知或者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生效。
從我國目前的拆遷法律規范的規定來看,拆遷方案如何讓被拆遷人知道或者如何送達給被拆遷人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我國拆遷法律規范規定,拆遷事宜應當公告,但是公告的內容是否包括公告拆遷方案并不明確,實踐中,許多拆遷公告并沒有包括拆遷方案。
199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應當和被拆遷人作好宣傳和解釋工作”。那么拆遷管理部門在宣傳和解釋中是否也包括了拆遷方案的告知呢?在實踐中,因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的人數的原因,基本上沒有及時的進行解釋和宣傳。
在目前的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在開始拆遷時,向被拆遷人發放致被拆遷居民的一封信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有一部分拆遷方案的內容,有時拆遷人也會在自己發布的拆遷公告中予以告知。那么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我們認為,向被拆遷人告知拆遷方案是拆遷法律規范應當規定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這里,我們提出如下意見:
(1)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方案應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被拆遷人。如果公告方式不方便的,可以將拆遷方案送達給被拆遷人或者發布公告,責成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后的一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地點查看拆遷方案。
(2)建立被拆遷人對于拆遷方案的申訴制度,允許被拆遷人對于不符合事實和有關拆遷法律規范規定的拆遷方案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訴,聽取被拆遷人對于拆遷安置和補償方案的意見,并由拆遷管理部門對于被拆遷人對于拆遷人提出的異議予以處理,允許被拆遷人對于拆遷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將上述事宜通過立法的方式予以確定。在修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之前,可以由國家建設部作出規定,或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