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規定采購訂金多少

導讀: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訂金數額應當在總價的千分之五以內。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那么民法典合同編規定采購訂金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訂金數額應當在總價的千分之五以內。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關于民法典合同編規定采購訂金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訂金數額應當在總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1)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2)效力不同。訂金作為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訂金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最高不能超過主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