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導讀:
1、合同出現重大誤解,當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話,其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合同。那么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合同出現重大誤解,當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話,其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合同。關于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認識的誤解,這個錯誤的產生式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內心表達意思缺陷,雙方產生的認識錯誤,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溝通、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內容的誤解。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比如地域差距,中國的語言博大精深,同一個詞語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樣,給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訂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誤解,不過,還有個限制條件,這個重大誤解的內容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
1、合同出現重大誤解,當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話,其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
2、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