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第十四條規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了5種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其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安全和穩定,亦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于規范中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范依據。那么五種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第十四條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了5種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其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安全和穩定,亦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于規范中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范依據。關于五種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第十四條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了5種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其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安全和穩定,亦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于規范中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范依據。
司法解釋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