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合同的履行原則

導讀:
買賣標的的價格通常按照市場調節價格由當事人約定,但在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合同中,當事人就必須按照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確定價格,而不能另外約定價格;而且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遇到政府定價或指導價作調整時,合同履行的總原則就是:保護按約履行合同的一方,懲罰違約方。那么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合同的履行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標的的價格通常按照市場調節價格由當事人約定,但在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合同中,當事人就必須按照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確定價格,而不能另外約定價格;而且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遇到政府定價或指導價作調整時,合同履行的總原則就是:保護按約履行合同的一方,懲罰違約方。關于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合同的履行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標的的價格通常按照市場調節價格由當事人約定,但在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合同中,當事人就必須按照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確定價格,而不能另外約定價格;而且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遇到政府定價或指導價作調整時,合同履行的總原則就是:保護按約履行合同的一方,懲罰違約方。根據《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雙方當事人均按期履行合同的,在履行中遇到政府定價或指導價作調整時,應按交付時的政府定價或指導價計價,即按新價格執行:交付貨物時,貨物提價的,按已提高的價格執行;降價的,按已降低的價格執行。例如,甲公司與某石油公司簽訂購油合同,在簽訂合同時,90#汽油的政府指導價是1800元/噸,而在合同履行期內,如果汽油價格上漲到2500元/噸,那么就應按交付時的2500元/噸計價;如果價格下降到1500元/噸,那么就應按交付時的1500元/噸計價。
2、當事人逾期交付標的物的,標的物的政府定價或指導價提高時,按原定的價格即原價格執行;價格降低時,按已降低的價格即新價格執行。例如,簽訂合同時90#汽油的價格是1800元/噸,而在合同履行期內,石油公司因無貨可供而導致逾期交貨,如果汽油價格上漲到2500元/噸,那么仍應按1800元/噸計價;如果價格下降到1500元/噸,那么就應按1500元/噸計價。
3、當事人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標的物的政府定價或指導價提高時,按已提高的價格即新價格執行;價格降低時,按原定的價格即原價格執行。例如,簽訂合同時90#汽油的價格是1800元/噸,而在合同履行期內,甲公司因未提貨而導致逾期提貨,如果汽油價格上漲到2500元/噸,那么就應按2500元/噸計價;如果價格下降到1500元/噸,那么仍應按1800元/噸計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