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導價價格變動時合同的履行

導讀: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我國目前的商品價格分類兩類:一是市場價,即由市場調節的價格;二是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對屬于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商品,在履行中遇到價格變動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當然,此時,當事人也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變更原價格;但未經雙方同意的,任何一方不得按新價格履行或者要求對方履行。那么政府指導價價格變動時合同的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我國目前的商品價格分類兩類:一是市場價,即由市場調節的價格;二是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對屬于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商品,在履行中遇到價格變動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當然,此時,當事人也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變更原價格;但未經雙方同意的,任何一方不得按新價格履行或者要求對方履行。關于政府指導價價格變動時合同的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釋義】本條是對價格變動時履行的規定
所謂價格變動,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原價格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變化,即與合同生效后履行時的標的價格不一致。我國目前的商品價格分類兩類:一是市場價,即由市場調節的價格;二是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
對屬于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商品,在履行中遇到價格變動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本條對此分別就當事人沒有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不同情況作了明確規定。法律這種對逾期履行債務的執行價格的規定,是對違約者的懲罰。
但是,對于不屬于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商品,在遇到價格變動時,不論當事人是否違約,仍應當按原價格執行,而不得按新價格執行。當然,此時,當事人也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變更原價格;但未經雙方同意的,任何一方不得按新價格履行或者要求對方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