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索賠程序是什么

導讀:
交通事故后索賠程序如下:首先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處理第三百一十五條 運送物的留置交通事故的時候,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調解借款合同糾紛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那么交通事故后索賠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后索賠程序如下:
首先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處理第三百一十五條 運送物的留置交通事故的時候,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以延長十五日。
經調解達第一百三十七條 知識產權歸屬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借款合同糾紛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第三百八十條 保管人的留置權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