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辦理保險索賠的程序是什么

導讀:
損害賠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那么交通事故后,辦理保險索賠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后索賠程序第三百三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如下:
首先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應當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第三十四條 合同成立地點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第一百八十一條 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交通第二百八十四條 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百五十條 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購房合同糾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起民事訴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