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辦理保險索賠的程序是什么?

導讀:
交通事故后索賠程序如下:首先發生交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事故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應當在查明交通事第三十條 承諾的變更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后任何第一百條 債務的約定抵銷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交通事故后,辦理保險索賠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交通事故后索賠程序如下:
首先發生交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事故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應當在查明交通事第三十條 承諾的變更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調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后任何第一百條 債務的約定抵銷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